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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多人携带凶器打伤他人,应受到什么样的刑罚?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19年08月07日|分类:刑事辩护 |454人看过


案例简介:伙同多人携带凶器打伤他人,应受到什么样的刑罚

2014年3月19日13时30分许,张某某、任某某伙同宋某某、赵某某、许某某(均已判刑)、田某某等人经预谋后,携带枪支、棍棒等凶器驾车至某市一海鲜阁饭店,在饭店门前开枪,并冲入该饭店内持棍棒将被害人韩某某打伤。

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任某某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任某某无视社会公共秩序,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应按持械聚众斗殴的情形处罚。

律师说法:伙同多人携带凶器打伤他人,应受到什么样的刑罚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此罪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所谓公共秩序。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构成本罪,其余人则不为罪。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对直接行为人及直接责任人,依照刑法有关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处罚。按照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本案中,张某某、任某某人伙同多人携带枪支、棍棒等凶器,打伤他人,属于伙同他人持械斗殴。张某某、任某某人的行为饭店发生于公共场所,破坏了公共秩序。张某某、任某某为本案的和积极参加者,此二人的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罪的行为特征。如果此二人主观上存在不正当目的,并且有相关书证、鉴定结论、被害人陈述等证据加以证明其斗殴行为,可以认定此二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应对其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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