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邓普云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民间借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什么叫做代位权,行使代位权有哪些限制条件?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19年07月25日|分类:公司法 |541人看过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代位权行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主体。

代位权的形式主体是债权人,其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债务人的名义行使债权。

(二)代位行使权利后的利益归属。

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债权人不能请求第三人直接向自己履行债务,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因为代位权没有并非直接受偿权,代位权并为改变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性质。

(三)债权人对于行使代位权所获取的清偿是否优先受偿。

根据债权人平等原则,一般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同等的受偿权,不存在谁优先的问题。

(四)代位权行使的具体方式。

裁判方式,即债权人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行使代位权。

【如果侵犯著作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