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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如何正确行使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19年07月24日|分类:行政复议 |1204人看过


1)《宪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公民在行使申诉、控告、检举权时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就是说,公民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必须实事求是,决不能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有意诬告陷害他人。凡是捏造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要按照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人员犯前款罪,从重处罚。”诬告是指捏造事实,伪造证据,作假证明以陷害他人为目的的行为。如果是错告、误告则不承担刑事责任。



2)公民在享有申诉权、控告权时,也要承担如实陈述的义务、接受司法机关依法进行人身检查的义务,例如:为了确定被害人的某引起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况,司法机关认为需要检查被害人身体时,被害人有义务接受检查,被害人也可主动要求检查身体,以证明伤害情况。此外,公民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对司法机关询问和其陈述的一切内容不得向他人透露;涉及国家机密,负有不得泄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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