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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劳动者是否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19年07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 |873人看过举报

案情


赵某于2004年9月3日进入深圳某酒楼公司工作,担任内场经营助理职务。


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李某在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2年内不得在深圳市范围内从事与本公司业务相同或相近似的行业。


如赵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公司将按照其离职前每月工资的5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若赵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将支付违约金20万元。


2015年12月31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后赵某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直至2016年4月1日开始经营XXX城市快餐店。


深圳某酒楼公司要求赵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20万元。


【裁判结果】赵某向深圳某酒楼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10万元。


【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后劳动者无须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所引发的争议。


评析

本案源自劳动者对于竞业限制法律规定的理解有偏差。


本案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超过三个月没有按照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竞业限制协议自动解除。


即便深圳某酒楼公司存在未按约定向赵某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情形,但赵某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行使了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权,并使相关意思表示到达了原告。


故赵某的竞业限制义务尚未解除,双方当事人仍受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约束。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 支付补偿款,劳动者需要在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应当向原单位出具《竞业限制协议解除通知书》之类的书面文件,并保留好相关送达证明,以避免日后被追究违约责任。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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