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的被告人就属于这种情形,另外,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还会加重处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除此之外,有些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随意殴打其他乘客,追逐、辱骂他人,或者起哄闹事,可能会构成什么犯罪呢?答案是,如果危害公共安全,则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妨害的仅是公共交通工具运营秩序,则会构成寻衅滋事罪。
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正如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使得车上的乘客和汽车周围的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都受到威胁,不需要有危害后果,只需要有危险的存在,我们就可以认定危害公共安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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