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腾辉玉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兆辉与井村安溪二村小组签订《租赁合同》,租用该村小组厂房约2100平方米,用于该公司的生产经营。2016年2月,某区住建局以涉案厂房属违法建设为由,责令井村安溪二村小组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同年6月,某镇政府组织人员对涉案厂房进行强制拆除。腾辉玉石公司认为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某镇政府等拆除涉案厂房及毁坏财物的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镇政府在涉案厂房强制拆除前,没有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对人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对即将采取强制拆除的措施也未予以公告;在强制拆除过程中未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现场笔录,其行为违反行政强制执行应遵循的正当程序要求。2018年9月10日,判决确认某镇政府组织实施的涉案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
程序正当原则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本案中,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损害了腾辉玉石公司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涉案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自觉依法行政,维护民营企业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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