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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19年07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 |334人看过举报


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

通俗讲:过了诉讼时效,能不能把钱要回来,就要看对方的道德高度啦!因为法院不保护咯!

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实施,其中,第九章诉讼时效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请区分:民法总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最长时效为二十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通俗讲:当知道或应到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就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了,如果三年未起诉或主张权利(需注意保存证据),则丧失了胜诉权。法院收到此类案件,如对方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且抗辩成立,法院会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也就是说,法院不审理此案咯!但是——此诉讼时效适用中止、中断的(民法通则194条、195条)。

最长诉讼时效20年,自权利收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如果20年内,权利人未发现权利受损或发现了未主张权利或私下主张权利了但没有去法院起诉,那么法院将不予保护。最长诉讼时效不适用中止、中断,但:1、特殊情况;2、申请;3法院同意,可延长。

在此提醒各位:有人欠自己钱,赶紧要!怠于起诉的后果,是丧失公权力的保护哦!

欠钱的开心咯:“根据上面说的,我应给别人钱,是不是拖到三年后就不用给啦?”

答:1、请仔细阅读民法总则194、195条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2、根据应付债权的性质,核对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期,法律是否有特殊规定,如民法总则191条;3、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财产权的债权性请求权,见民法总则196条;4、确定超过诉讼时效,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5、被告到法院后,一定要当庭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6、基于诚信原则、契约精神及中国人的优良传统,扪心自问下能否原谅自己。

还有人问:“我不知道原来还有诉讼时效呀,对方30年前借给我的钱我三天前刚还,还能不能要回来呀?”

答:不可以,见民法总则192条第二款。

划重点,各位注意咯:

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可有效治疗拖延症,要么家里有矿不在乎,要么抛弃顾虑提起诉讼,对于广大平民百姓来说,要及时依法要回放在别人口袋里的属于自己的钱哦!

附:民法总则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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