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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文件不答复,法院如何处理?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19年07月15日|分类:债权债务 |1579人看过


建设工程诉讼中,必须查清的最基础的事实是:工程总价款是多少。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体量大、周期长、施工变更多等情况,确定工程总价款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其中更为困难的是,承包方将自己核算的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到发包人处后,发包人不予答复,长期置之不理,造成工程总价款长期无法确定,从而严重损害承包人的利益。在工程施工纠纷案件中,这一问题也长期困扰法官和律师。发包人不答复结算文件,长期拖延如何处理,到底该怎么办?

首先要明确,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逾期不答复,是否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不能视为发包方认可了结算文件。

直接的法律依据是2006425日,最高法院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2005)民一他字第23号《关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否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复函》中认为: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的规定,不能简单地推论出,双方当事人具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一致意思表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所以非常明确,如果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这样的语言,是不能够认定为发包人认可了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

为此,住建部推出的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其中的通用条款14.2竣工结算审核(1)第二段规定: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冯金满与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排镇人民政府、佛冈县弘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清中法民二终字第31920150715日)》予以确认;

《成都集贤源投资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崇州市蜀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507520151023日)》予以确认,并明确:“双方在《施工合同》所附的《通用合同条款》10.5.2中明确约定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28天内将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或签认竣工付款证书的,视为同意承包人提出的竣工付款金额。既然蜀西公司、集贤源公司在合同中选择用该方式作为确定工程款的结算依据,那么集贤源公司就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具体而言,蜀西公司于20141214日分别将竣工结算书及竣工结算资料递交给涉案工程的监理单位及集贤源公司核实,虽然集贤源公司在收到蜀西公司的竣工结算书后作出了书面答复,但该答复内容仅对工程款的支付主体及其支付能力进行了说明,并未对蜀西公司提交的书面结算报告所针对的工程量及工程款数额提出异议,且集贤源公司在收到蜀西公司递交的结算书后长时间不审价,未按合同约定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也没有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故应视为集贤源公司认可了蜀西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蜀西公司提供的竣工结算书申请支付的工程款即为集贤源公司应支付涉案工程款的依据。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并参照建设部《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涉案工程的工程造价应以蜀西公司的送审价8726130.75元确定”;

《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州天瑞双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民初420161114日)》对于合同通用条款更加明确认定:“中城建六局提供的证据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通用合同条款,系双方当事人通过招标投标程序签订的合同,专用合同条款12.4条约定:‘按月进度付款,下月10日前,支付上月已完工程量80%。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违约金。’(GF-2017-0201)通用条款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14.2条规定:‘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专用合同条款14.2条约定:‘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56天。’该份证据来源合法,可以证明本案待证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因此,可以确认,如果使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文件只要提交给了发包人,发包人不在规定时间内回复,就可以得到法院支持。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有将结算文件提交给(送达到)发包人的证明材料。这是得到法院确认的前提。当然,如果在专用条款中在明确相关内容,就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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