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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生效合同中的”条件”应当如何理解?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19年07月02日|分类:合同纠纷 |830人看过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首先,附生效条件合同中的条件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而非法律规定;且“条件”是否发生需具有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因为如下因素:(1)或是条件能否成就不受合同当事人意志及主观努力所控制的,比如双方约定,如果某方7月份某只股票环比涨幅超过30%,则双方的借款(配资)合同生效;(2)或是因为合同当事人对于条件的成就具有选择权。比如合同中约定:如果借款方在2018年12月之前未能归还借款,则借款合同生效,出借方自2018年12月1日起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对于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借款方而言,是否于2018年12月1日之前进行还款是可以选择的,并非一项必须履行的义务。其次,附生效条件合同中的条件必须具有合法性。

合法性包含了以下两层含义:(1)所约定的生效条件不得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比如以某一个犯罪行为或者以某种违反公序良俗、诚实信用的行为作为生效条件;(2)所约定条件不得超越法律许可范畴,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于公法范畴内容不得随意约定。比如当事人约定的条件为“不得起诉,否则合同无效”,该约定条款应被视为无效。

也就是说,虽然当事人作为民事主体可以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但是也仅仅限于私法领域,而诉讼权利系国家司法权调整,属于公法范畴,公法范畴中的权利则是法无规定不可为,除非法律授权民事主体可以处分,否则民事主体不得随意放弃或作出其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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