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宣告以前成立的以下请求权 ,为破产债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有担保物权;有担保债权经由担保物清偿后未足清偿的部分;破产人的连带债务人因代替破产人清偿债务而取得的求偿权;应计算的债权至破产宣告之日止的利息;票据追索权: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下列请求权不属于破产债权: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债权人参加破产所支出的费用;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相应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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