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法规规定上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民代理合同中给付报酬约定的效力问题的答复》(2010年9月16日)规定:“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公民个人与他人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对于受托人为提供服务实际发生的差旅费等合法费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给予保护。”
司法行政机关更是有明确意见,《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公民个人一律不得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公民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担任被告人或当事人的辩护人、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藉此向被告人或当事人收取报酬,也不得以此为谋生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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