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邓普云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民间借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概念是什么?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9日|分类:综合咨询 |3021人看过

       一般地域,又称普通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住所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