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邓普云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民间借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伤者能否得到工伤和侵权人的双重赔偿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7日|分类:工伤赔偿 |364人看过


 2012年初,王女士骑车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女士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王女士受伤后住院治疗3个月,共花去医疗费5万余元。同时,王女士被鉴定为8级伤残。王女士问,在她要求肇事司机向其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是否还有权要求其所在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才斌律师解答:王女士作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与肇事司机之间形成了一种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作为承担全责的肇事司机有义务赔偿王女士的合理经济损失。王女士骑车在下班回家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的规定,王女士所受之伤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王女士可以此向用人单位再行主张工伤赔偿,有法可依。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是允许工伤赔偿和民事赔偿混合的情形存在的,即王女士有权要求肇事司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同时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其相应的工伤待遇。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