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邓普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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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中商业贿赂利益同盟的心理学分析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3日|分类:工程建筑 |466人看过


 设立招投标制度的初衷是保证商业领域公平竞争、节约社会资源。目前该制度已被广泛应用到交通设施建设、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竞争性服务的提供等领域中,它能够保证公开选择质优价低的竞标者,不仅为国家和社会节约大量资源、提高效率,也创造了良好的竞争环境。但是近年来随着招投标应用范围的不断拓展,制度本身的缺陷、参与主体多元化及违法行为预防惩治机制的欠缺都渐渐使招投标制度偏离“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和“择优”的基本原则,逐步发展成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的高发区。投标人为了追求高中标率,利用招标人、业主人员和监督管理部门人员“谋私利”的贪婪动机,结成商业贿赂的利益同盟,共同违背招投标制度公平竞争的规范要求,采取各种方式规避正当的招投标程序和法律的监督制裁,使利益同盟内部的集团利益最大化,法律惩罚的风险最小化,最终致使招投标制度沦落为贿赂犯罪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合法外衣”。究竟为何招投标中会形成如此普遍而稳固的利益同盟?为何种种贿赂行为会成长为行业内的潜规则?如何预防利益同盟的心理生成?传统的研究往往将视角放在群体犯罪和制度缺失等外部原因上,而商业贿赂利益同盟之所以能长久而稳定地存在,是因为同盟的共同利益驱使所有成员形成互相的心理支持,并具有强大的内部约束功能。因此,防范和瓦解商业贿赂利益同盟必须要重视利益同盟生成的心理机制和功能,并寻求综合心理预防、制度完善、规范健全一体化的防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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