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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主体问题的答复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19年03月29日|分类:经济仲裁 |625人看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主体问题的答复

  (工商法字〔2001〕第248号)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主体的请示》(工商法字〔2001〕20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无论是营利性医疗机构,还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只要在购买药品或者其他医疗用品中收受回扣的,都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依法查处。                           二00一年九月五日

  相关阅读:

  反不正当竞争相关法律法规

  【总则】 1. 《反不正当竞争法》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 《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 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主体问题的答复》 5.……[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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