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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书上加盖公司公章 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19年03月21日|分类:公司法 |245人看过


案情简介:担保书上加盖公司公章,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于某称,2012年3月至2012年11月份,丁某向其陆续借款约600万元,经其多次催要未果。2013年1月14日,丁某向其出具承诺书,保证在一个星期之内偿还300万元,剩余300万元在2013年3月底之前全部还清,并由A公司提供担保并出具担保书。现丁某未予偿还,王某与丁某系夫妻关系,丁某向其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2013年5月27日,丁某的债权人豆恒立将对丁某享有的160万元的到期债权转让给于某。请求判令:丁某、王某共同偿还借款76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A公司对其中的60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承担担保责任

丁某、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于某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丁某、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于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7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律师说法:公司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

丁某在承诺书与担保书上加盖B公司公章和将B公司土地使用权证交付于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表见代理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B公司承担。是B公司将公司公章交由丁某持有,并将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交由丁某掌控,使于某确信丁某具有代理权,并同意与代表B公司的丁某实施相关的民事行为。于某主观上是善意且无过错,没有任何的恶意与疏忽及懈怠,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丁某代表B公司向于某出具承诺书及担保书和将土地使用权证交付于某的行为也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亦具备了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总之,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的债权人于某的合法权益出发,应认定B公司的担保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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