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邓普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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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失效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19年03月06日|分类:综合咨询 |516人看过


第二十条 要约的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 承诺的定义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 承诺的方式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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