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邓普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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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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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的婚姻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19年03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629人看过


第三十三条 军人配偶要求离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复婚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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