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权利。代位权是为了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而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合同法》第73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债权人的代位权在律师实务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重要法律手段之一。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如何行使代位权是债权人必须掌握的,其中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位权的行使要件。
《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务已到期;(四)债权人的债权不是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根据《合同法》第73条和《合同法解释(一)》第11至第1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必须满足以下4个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即不管是合同之债、侵权之债等债权,只要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即可。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实质要件,所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按照《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的规定,“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因此只要债务人未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程序主张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就可以认定其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到期债权造成损害,是指债务人的怠于履行到期债务和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判断是否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应主要看:一是债务人是否构成延迟履行,这是确定对债务人造成损害的前提条件;二是债务人是否具有偿还能力,以确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实际情况。如果债务人有偿还能力,并未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则不能提起代位权诉讼;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与自身无力偿还之间是否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目的在于强化损害的客观性和代位权行使的可操作性。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即债务人可以向次债务人行使债务请求权。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列举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的种类,即“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权利不属于代位请求权的标的,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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