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邓普云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民间借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仅有汇款凭证,借款人诉请被驳回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19年01月28日|分类:法律顾问 |305人看过

导读:一旦债务届期债务人不归还欠款,债权人单单拿汇款凭证就能向法院主张债权吗?下面我们看看法院是怎么判决的。 案情简介:王某向李某索要债务的民间纠纷
2014年4月22日日,王某分两次向李某的账户转入10万元和15万元。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归还借款25万元及利息。李某辩称该25万元系合伙投资款而非借款,并出示了王某曾以合伙纠纷为由就相关款项向法院起诉时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及合伙投资款账目等证据加以证明。
法院判决: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出借人应就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出借人除应保留支付凭证外,还应提供借款协议、借条等能够证明款项性质的证据。否则在对方有一定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出借人仅凭支付凭证仍难以证明其支付的款项系借款。
律师说法:出借人长期不向借款人催要借款会产生什么后果?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出借人的债权超过三年诉讼时效的,该债权失去了法律的保护。出借人应当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及时催要或提醒借款人。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