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邓普云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民间借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有哪些主要特征?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19年01月24日|分类:公司法 |583人看过

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有哪些主要特征?
公司设立方式是指设立公司采取何种方法和程序。公司设立的方式可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发起设立,也称单纯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出资或股份而设立公司的方式。这种方式各种类型的公司都可采用。而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均具有相当程度的封闭性,因而只能采取这种方式设立公司。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是采取这种方式设立的。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众或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其主要特征:一是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二是募股的顺序是先由发起人认购部分股份,然后余额部分由社会公众或特定对象认购;三是与发起设立相比,募集设立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利益,法律对此规定的程序严格且复杂。


文章整理自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