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基金和实行社会化发放后进入银行个人养老帐户的“养老金”是两个概念,二者的性质和作用有着本质的区别。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参保人员享用的公共基金,专项用于企业保险离退休人员晚年的基本生活,属专项资金,不得挪作它用。最高人民法院(法[2000]19号)文件明确作了规定: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的执行刑事、经济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而进入银行个人帐户的“养老金”是否用于养老消费或用于其它方面的消费,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属于私有财产。对于私有财产的分配国家法律已有规定。如司法机关判定某人用养老金归还个人债务时,要考虑个人的生活来源,保险其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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