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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抵押的是范围是怎样的?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19年01月18日|分类:抵押担保 |327人看过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财产抵押的范围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界定: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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