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邓普云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民间借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关于同居的法律问题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19年01月16日|分类:婚姻家庭 |329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2条规定:


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


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份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故共同共有关系结束后如何分割共有物,应区分共同共有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予以区别对待。


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属于双方共同共有,分割时采取的是均等分割原则。而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分割时采取的是按份分割原则,此时,共有人的实际出资和投入将直接影响到共同共有物的分割份额。


有些同居关系在解除时,一方会向另一方主张一定数额的补偿金。补偿金通常以借款、欠款、协议等形式表现出来。


这种补偿金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如不应保护,一方已经支付的部分是否可主张返还?


倾向性观点认为:其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履行与否全凭债务人的意愿,法律不加干涉。但是一旦履行,将不得请求债权人返还,债权人接受的履行将不是不当得利,法律承认其保持受领给付之权利。


我国民事法律中只是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作了规定,而对于“自然债务”的概念、分类、效力并未规定。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自然债务通常分为履行道德义务之给付、不法原因之给付、超过法定利率之给付、婚姻居间之报酬等类型。


解除上述同居关系的补偿金应当属于不法原因之给付的自然债务,因为其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或其他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方履行后反悔,主张返还已支付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但合法配偶起诉主张返还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选择以同居关系一起生活的当事人需要从思想上认识到这种并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婚姻形式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只有案件涉及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纠纷等其他事由,法院才可就财产问题进行审理。在这里建议在考虑婚姻缔结时选择通过婚姻登记的方式给自己的婚姻关系予以法律的保护,给自己的婚后生活以法律的保障。



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本人删除处理。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