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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级别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19年01月08日|分类:海事海商 |315人看过


民事诉讼级别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至二十条,我国共四级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这四级法院的级别管辖除基层人民法院外,都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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