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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婚姻关系变化引起的拆迁纠纷的处理原则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18年12月25日|分类:婚姻家庭 |325人看过

因婚姻关系变化引起的拆迁纠纷的处理原则

  由于男女双方确立或丧失婚姻关系,在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方面就会发生相应的变化。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继续或赠与中的遗嘱和赠与合同以及双方的约定明确规定只属各自所有的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就包括了用夫妻双方的所得或一方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购买的房屋或继承和受赠所得的房屋,一旦被拆迁,无论该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所有权人系一方姓名还是双方姓名,均为双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这个问题上,民间争议较大的是,双方收入悬殊较大,如一方系高收入人群,另一方下岗,而房屋所有权证以收入高的一方申领,往往会造成错觉,认为属收入高的一方所有,而忽视收入低的一方存在。依据我国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或建造的房产,至拆迁时一方死亡,另一方无疑至少取得一半以上的产权,在实践中,一半产权轻易认定,而一半以上的部分往往被忽略,而引发纠纷。我国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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