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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甲鱼:高空坠物的损害赔偿,谁来买单?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18年11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 |367人看过举报


江西赣州开发区一小区,一只甲鱼从天而降,把楼下停着的一辆丰田车砸得挡风玻璃全碎,而且车顶也凹陷了。民警最终在26楼找到甲鱼的主人。该业主承认是她买回的甲鱼,放在厨房里,没想到甲鱼从厨房爬到阳台,又从阳台窗户的缝隙间钻出去摔下楼。但业主拒绝赔偿,声称甲鱼是自己爬行造成的,并非人为扔下。

      高空坠物的现象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频频发生,高空坠物作为是一种很严重的危害的行为,不仅会像本案中一样造成对他人财物的毁损,更严重的甚至是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高空坠物通常上被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故意,一种是意外。前者是一种自私损人的行为,比如从窗户向外抛撒垃圾、生活用品等;后者则是由于客观条件引发的意外事件,比如风把玻璃吹落,墙体瓷片由于年久脱落等。但是,不管是哪一种行为,高空坠物都被认为是一种侵权行为。

     本案属于责任主体明确的案件,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小区里高空坠物害的民事责任,,应由由坠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因此甲鱼的主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但是,在更多的情况下,我们看到的往往的坠物主体难以确定,那么在小区里,由于住户很多,难以确定是高空坠物来源,这时候,高空坠物责任应又该如何认定呢?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规定其实就是在针对现实中当坠物事件发生后,真正的物主为了逃避责任,因此选择不出声,因此导致责任人难以查清,法条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将具有可能性的建筑物使用人划入了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是公平原则的一种体现。

     这种规定的好处就在于既不会造成受害人因责任主体难以确定而得不到救济,也不会导致该担责的肇事者逍遥法外,并且这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对小区业主起到告诫,在建筑物的使用中应当进到善良人的注意义务,避免类似事件的再发生。

      认定的责任人可以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例如像一楼这种低楼层住户,或者能够证明自己的房屋不具有坠物发生条件,再或者能够证明事件发生时家中无人等多种情况的,就可以不承担该赔偿责任,这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了责任承担人的范围得到了缩小,保证不因义务人过多,也使得损害者个人补偿数额过小,从而起不到警戒作用。

       需要注意的一点,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而造成的损害,则属于免责情况。《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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