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微信公众号的打赏是否应该缴税取决于该打赏是否属于应税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个人微信公众号的打赏明显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有些接近的是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偶然所得。但仔细分辨,也不属于这三者。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个人在微信公众号上发表文章,不是应读者要求提供劳务,没有明确的服务对象,也没有约定的报酬标准,因此不构成劳务报酬。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个人在微信公众号上发表文章,不是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没有约定的稿酬标准,读者也没有给付稿酬的义务,因此不构成稿酬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个人微信公众号获得打赏也具有偶然性,但该偶然性与个人得奖、中奖、中彩的偶然性不可同日而语,前者颁奖者具有确定性,中奖者在众多不确定者中胜出,获奖次数具有限定性;后者待打赏文章确定,由不确定的打赏者决定打赏与否,获打赏次数没有限定。因此,个人微信公众号的打赏也不属于税法意义上的偶然所得。
个人微信公众号的打赏在性质上其实应属于赠与,它不能归入上述任何一种分类,根据税收法定的原则,其不属于应税收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此,有税总函〔2015〕4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可以佐证。该通知虽不是针对微信公众号的网络打赏而制定,但其对网络红包的认定与处理亦适用于个人微信公众号的打赏。该通知第三条规定“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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