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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观点集锦(三)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18年11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 |1179人看过举报

一、虽然收受财物,但是并未谋取利益的,是否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答: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法益不仅包括职务廉洁性,也包括公司的经营管理秩序。因此,该罪成立不仅要求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也要“为他人谋取利益”。对于这一要件,应当如此理解:“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备其中任何一个阶段的行为,就符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但是,对于没有请托事项的存在,或者行为人虽然收受了财物,但是没有为对方谋利的事实和可能性的存在的情况下,不宜认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二、如何区分礼尚往来与受贿?

    答: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公司的经营管理秩序。由此,行为人只要利用了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无论是承诺、实施还是实现了为他人谋取利益,也无论是事前还是事后收受财物的,都可以视为刑法保护的法益遭到了侵害,因此,都不能认为是礼尚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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