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幅短小,寓意深隽的生活哲理故事,往往如同一杯夏日午后的凉茶,一饮之余,令人心清气爽,回味绵长。然而,也有一些哲理故事乍一读之,似乎颇有道理,仔细思量来,却是主意浅薄、逻辑粗糙,令人啼笑皆非。
时下,笔者就曾读到一则有关洛克菲勒的故事,故事大意是:洛氏曾向一农民买驴,不曾想驴子死了,洛氏却将死驴买了下来。农民不解地问:何故要死驴?洛氏回答:以此驴设奖,开博彩耳。结果,洛氏发出奖票五百张,每张两元,共计收帐一千元。但中奖者却称自己受骗上当,要求退钱,洛氏将其钱归还后,仍然赚头颇丰。
写这个故事的人,大抵是想启迪人们:灵活的头脑可以化腐朽为神奇。然而,如果用法律语言来分析,故事中的逻辑却并不能够令人信服。
从法律角度来分析,一头死驴做为最终的奖品固然是无可厚非的,但是,设奖之人是否有义务将最终奖品的信息充分地提供给摸奖者呢?换言之,在这个案例中,是否可以认为设奖之人违反了信息公开的义务呢?
如果我是替摸奖者辩护,那么,我就要质问:设奖者没有及时告诉摸奖者,最终奖品是一头死驴,信息公开不充分,违反了民事行为的诚信原则,因而是无效的,也就是说,每一个摸奖者都有权利要回自己的两元钱,那么,最终洛克菲勒将一无所获。
如果我是替设奖者辩护,那么,我就必须思考:从哪个角度入手才能够最大程度地维护设奖者的利益?显然,洛氏刻意地使用了模糊语言,即只是说最终奖品是一头驴,而没有说这是一头死驴。进行辩护,就是要证明这种模糊语言的使用是无可厚非的。
博彩业是一种投机行为,或者说是一种风险分配行为,摸奖者是出于一种投机心理,而设奖者就是利用了人们的这种投机心理。那么,能否认为这种模糊语言的使用就是一种风险,而且这种风险的承担者只能是摸奖者呢?
从设奖者的角度而言,信息披露充分是一个义务吗?如果是一个义务,那么,怎么样才叫信息披露充分呢?有没有一个相对清晰并且可操作性强一些的标准呢?而且,设奖者还可以辩解说:信息披露在什么程度上会影响到人们的行为呢?即,信息披露的程度大小对于当事人的行为选择有着决定性作用吗?假如说一头活驴的价值是五百元钱,而一头死驴的肉可以卖一百元钱,与此同时,一张票的价格是两元钱,无论是与五百元相比,还是与一百元相比,利差都是比较大的。这种情况下的,摸奖者的行为会有所变化吗?
采用上述思路进行分析的时候,我们实际上已经走在了经济学的地盘中,使用的也是经济学的语言了,事实上,现代经济学中对于人们的行为选择与信息披露之间的关系研究得非常深了,如果采用法律语言来分析的话,恐怕就得往诚信原则上扯了,而在这个诚信原则的背后,事实上就是经济学的理论在支撑着:信息披露不充分,必然会影响到人们的行为选择。
至于说到信息披露充分的标准,这确实是一个比较麻烦的事情,但是,考量博彩业法律的设置目的,不难看出:博彩业的风险分配有一个底调,即风险的形成不能够由人为因素操作。而在这个案例中,设奖者洛氏带有明显的操纵痕迹,所形成的风险不是不可知的纯自然风险,而是有人为风险在里面,这对于摸奖者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也是必须予以排除的。
念及于此,可以下一个基本结论:编写这个寓意故事的人,恐怕连最基本的诚信原则都没有弄明白,因而才有了这样一个逻辑粗糙的故事。当然,做为一个故事,仍然不失为一个好故事,因为故事中的道理确实是一个好道理:任何时候,灵活的头脑确实都可以为我们带来很多东西——也许带来的不仅仅是好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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