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如何认定?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因设置或者保管不善而脱落、坠落等,给他人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对此,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对承包商承担侵权责任?
客户可能因法律顾问或律师执行有疏忽要求赔偿,但承包商向业主的律师要求赔偿是比较罕见的。在一个案例中,律师为业主准备了招标和合同文件。这些文件要求业主在发出开工令以前应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和道路的通过权。结果业主在没有获得土地使用权和道路通过权的情况下就发出了工程开工令,这就使承包商因过早动员和进场受阻造成经济损失。法庭认为,律师知道或应当知道承包商是信任律师的专业能力并依赖律师提供的材料采取相应行动的。在本案中,承包商相信业主在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和道路的通过权以后才会发出开工令,并以此来进行投标报价。因提前发出开工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律师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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