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邓普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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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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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2日|分类:婚姻家庭 |390人看过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7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1997年相识恋爱,××××年××月××日在武汉市江夏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双方均系再婚。原告与被告结婚以来,极为珍惜,为家庭付出很多,对被告与前妻所生子女视如己出,但是被告却不尊重不信任原告,而且还有家庭暴力行为。201672日,被告再次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双方夫妻感情破裂。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再婚组成家庭已经十五年,双方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我没有实施家庭暴力,只是在双方发生争执时,因原告不断辱骂,气极之下,推搡了原告,也未造成原告实质伤害。我们家庭条件越来越好,双方都应珍惜,应该给儿子一个好的教育环境。我们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于1997年相识恋爱,××××年××月××日在武汉市江夏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感情较好,且对重新组成的家庭十分珍惜。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诉称“被告却不尊重不信任原告,而且还有家庭暴力行为”,被告辩解“我没有实施家庭暴力,只是在双方发生争执时,因原告不断的持续辱骂,气极之下,推搡了原告,也未造成原告实质伤害”,双方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虽系再婚,但双方十分谨慎持重,在经过较长时间的恋爱,彼此了解的基础上,自愿登记结婚。双方从相识、恋爱到结婚已近二十年,走过了人生最为宝贵的青春岁月,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近年来,由于双方对家庭事务认识和处理的观点差异,偶然矛盾激化,但是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珍视共同走过的风雨岁月,珍惜建之不易的幸福家庭,互敬互爱,互谅互让,遇事商量沟通,避免争争吵吵,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如初的。

综上所述,原告提出离婚请求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精神,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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