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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婚前家庭共有房产更名为一方,离婚应视作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0日|分类:婚姻家庭 |502人看过

涉案房屋系配偶一方家庭共有财产,登记于其名下。虽通过更名协议将房屋更名到配偶另一方名下,但,可以认定该房屋变更产权登记行为系基于夫妻关系,配偶一方将婚前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而非将婚前财产转化为配偶一方个人财产的行为。故,应确认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简介

  马某主张婚前财产有电视、空调、洗衣机、冰箱、电动车;婚后共同财产有全自动洗衣机、电脑;马某身份证、户口本、就失业证、医疗卡、房产证现均在穆某处,要求穆某予以返还。法院审期间对双方财产进行清点,马某、穆某均认可格力空调一台、科龙空调一台、TCL电视一台为穆某婚前财产;美菱冰箱一台为马某婚前财产;共同财产电脑一台已经损坏变卖。穆某在案件审理中同意将美菱冰箱一台、双缸洗衣机一台、DOHER功放一台、DVD(标识为Dino)一台给予马某,马某表示愿意接收。

  马某主张穆某应另赔偿马某损失85000元,包括1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穆某变卖马某陪嫁钱购买夏利车一辆得款20000元和变卖马某、穆某共有翻斗车一辆价值130000元的一半。马某、穆某婚后购买夏利车一辆登记在穆某名下。2011年9月15日穆某将该车以20000元价格卖与他人。马某、穆某于婚后的2010年11月18日以100000元价格购买二手无牌翻斗车一辆,穆某又于次月将该翻斗车变卖。马某、穆某经过多次协商、沟通、均未果。


 
 
 
 
 
 

法院判决

 
 
 
 
 
 

 

 案件评析

  一、法院如何认定婚生子女的抚养及其他财产(涉案房屋除外)分割问题?

  马某、穆某认可穆某婚前个人财产格力空调一台、科龙空调一台、TCL电视一台,归穆某所有;马某婚前个人财产美菱冰箱一台,归马某所有。穆某同意将双缸洗衣机一台、DOHER功放一台、DVD(标识为Dino)一台给予马某,马某表示愿意接收。马某提出要求穆某补偿双缸洗衣机与全自动洗衣机差价,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于法无据。马某主张分割的其他财产因未提交证据证实上述财产现客观存在,故法院不予处理。马某要求穆某返还其身份证、户口本、就失业证、医疗卡、房产证,穆某只认可户口本、房产证在穆某处,并主张为穆某家人共有一个,否认存有其他证件,马某也未举证证明相关证件在穆某处存放,故马某该主张于法无据。

  二、本案诉争婚前家庭共有房产更名为一方,离婚应视作是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坐落于某市某巷×排×号平房原系穆某家庭共有财产,登记于穆某名下。穆某虽通过更名协议将房屋更名到马某名下,但根据本案及某市某区民事判决书及某市某中院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可以认定该房屋变更产权登记行为系基于夫妻关系,配偶一方将婚前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而非将婚前财产转化为配偶一方个人财产的行为。故应确认坐落于某市某巷×排×号平房西侧一间半属于马某、穆某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法院认为因该房屋东侧一间半属于案外人穆二×所有,诉争房屋价值的确定涉及案外人穆二×利益,故在本案中无法确定房屋价值。对于马某、穆某诉争房屋本案不宜分割,以马某、穆某共有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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