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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违约,违约方承担的法律责任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18年04月07日|分类:合同纠纷 |345人看过

商品房预售合同违约

案情简介:签订预售合同后房地产公司未按约交房

2013年11月5日,原告夏某、孔某与被告上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坐落于上海市XXX弄XXX号XXX层XXX室的房屋,被告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若延期交付,被告按原告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现原告已足额支付购房款,被告延期交房,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延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XXX元,及以上述欠款为本金,自2015年2月27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及利息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被告未按时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因此形成预售合同纠纷。根据双方的证据,法院确认了这一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延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XXX元;并支付原告以上述欠款为本金,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违约方承担的法律责任

律师说法: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违反该合同,当事人应该承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来源于两个:一个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一个是合同的约定。在无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根据合同双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在本案中,被告系该合同的一方主体,其违反合同中按期交付房屋的约定,延期交房,属于违约行为,理应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就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及违约责任问题”的案例分析,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已经成为买房的必要途径,对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以及违法合同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是我们作为买卖双方应该知悉的问题,当然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不能一概而论,因此,不妨在签订合同之前或者遇到纠纷时,咨询下专业法律人士的意见,以此为您避免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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