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一房屋真的出现了质量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按照不同情况有不同的解决方法。
《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这里提醒购房者,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包括两种情况:
(二)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如何判断严重影响正常居住,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应该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畴。提醒购房者注意,司法实践中一般一是看房屋质量问题是否能够通过修复解决,如果通过修复能够解决,那么可要求开发商修复赔偿损失。二是经修复后是否仍然存在问题或者无法修复,购房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
《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因此,房屋质量出现问题,购房者可以向房地产开发商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房屋质量已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为了购房者安全起见,建议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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