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被告严某、郑某年仅 3 岁的女儿在原告张某、杨某夫妇尚未完全竣工的别墅院落内观赏鱼池失足溺亡。
一审法院认定,原告作为鱼池的所有者与建设方,未充分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需承担 35% 的次要责任,同时需赔偿相应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精神抚慰金。
作为鱼池主人的原告感到特别委屈,于是找到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徐彩凤律师代理二审上诉。一场为 “委屈者” 正名的二审辩护就此开启。
律师介入
徐彩凤律师在接手案件后,从事故当天的监控视频、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到一审庭审笔录中关于 “私人院落性质”“监护行为细节” 的表述,都逐一标注、分析;
最终锁定案件两大核心争议点,为二审辩护搭建起严密的逻辑框架:「争议一:私人领域内,是否“严防死守”?」
一审认为,原告一家没给鱼池装围挡、设警示牌,没尽到安全义务。
徐彩凤律师陈述道:“这是私人院子,不是公园、商场这类公共场所。张某一家早就修了 80-100 厘米的围墙基座,还提前提醒过邻居 “别让孩子去鱼池边”。
要求私人院子做到 “绝对封闭、无死角防护”,既不符合农村生活习惯,也超出了法律对私人领域的要求。这番论证,让法官认可了 “私人领域安全义务有边界” 的观点。
「争议二:被上诉人的监护过失是否为事故主因?」
徐彩凤律师通过复盘事故经过,被告在监护过程中存在多重重大过失。
一是未经允许擅自带领三名孩童进入原告私人院落,且放任孩童在鱼池假山攀爬玩耍,未及时制止危险行为;
二是将 3 岁多的幼女交由 5 岁、10 岁的未成年人看护,自身脱离监护范围前往邻居家串门;
三是在原告已明确提醒风险的情况下,仍未加强监护,最终导致孩童独自留在鱼池边并发生意外。
为了让法官更直观地感受到监护过失的严重性,徐彩凤律师将监控视频中 “孩子攀爬假山”“严某离开院落”“两未成年人离开后幼女独自停留” 等关键片段整理成时间轴;
结合《民法典》关于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人身安全” 的规定,清晰论证:被上诉人的监护缺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主要原因。
判决结果
在二审案件中,尊而光徐彩凤律师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展开深度辩护,付出大量努力推动二审法院作出对原告有利的责任比例调整。最终成功说服法官采纳关键辩护意见:
1、认定被告因监护不到位,对事故发生承担 85% 的主要责任。
2、原告虽因 “未加装鱼池围挡” 需承担一定责任,但责任比例从一审的 35% 大幅降至 15%,直接为原告减少了巨额赔偿负担。
拿到二审判决书时,张某、杨某夫妇激动地向徐彩凤律师道谢:“谢谢您帮我们说清了道理,不仅少赔了,更让我们不用背着‘主要过错’的名声!”
这一判决结果,尊而光徐彩凤律师不仅为上诉人减轻了经济赔偿压力,更重要的是,通过明确私人领域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强调监护人的法定责任,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