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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4年10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 |106人看过举报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私自将婚内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另一方能否要求返还?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妻子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廖芳(化名)与高峰(化名)原是大学同学,毕业后修成正果,于20172月登记结婚。婚后,高峰开办了公司,廖芳在家操持家务,双方生育了一儿一女,经济状况也越来越好,原本幸福美满的生活,在遇到“第三者”后渐渐发生了变化。

 

20195月,高峰与王丽(化名)相识,之后双方发展为恋人关系。恋爱期间,高峰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向王丽转账几十万。廖芳认为,高峰转给王丽的财产属于其与高峰的夫妻共同财产,遂于20243月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高峰赠对王丽的赠与行为无效,王丽返还赠与款397463.87元及支付利息。

 

庭审中,被告王丽辩称,其与本案第三人高峰交往时不知晓其已婚,第三人转账系用于其为第三人代购生活用品,且大部分款项用于两人交往时的共同消费,非全部赠与款,应当扣除。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峰在已婚情况下与王丽发展为婚外恋爱关系,违背与廖芳夫妻间的忠实义务,高峰在未征得妻子廖芳同意的情况下,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王丽,其中包含多笔520元、1314元等具有特殊意义金额的转账,该赠与行为损害了廖芳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虽然王丽抗辩其在2023年之前不知道高峰已婚,但其已收取高峰赠与的大额款项,实际损害了廖芳的利益,且高峰的赠与行为是基于其与王丽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有悖公序良俗原则,该赠与行为应为无效。基于无效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查明,高峰赠与王丽共计396963.87元,故判决确认高峰向王丽赠与396963.87元的行为无效;扣除庭前王丽退还给高峰的229999元及部分消费支出款项后 ,被告王丽向原告廖芳返还101755.97元并支付利息。

 

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王丽向廖芳履行了判决确定的返还义务。

法官说法:根据民法典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夫或妻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本案中,一方为维系与婚外异性的不正当关系,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侵害了其配偶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夫妻的忠实义务,违背了公序良俗,其赠与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法官提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守好私德,尊重公德,是善良风俗在婚姻家庭中的具体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

 

因此,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规范自己与他人的人际关系,经营好夫妻感情,维系家庭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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