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结婚和不结婚彩礼是不是有区别?发生纠纷后彩礼咋返还,法院怎么判?请看博爱县人民法院许良法庭审理的一起涉彩礼纠纷案件是如何判决的。
案件介绍:原告刘某(男)与被告王某某(女),俩人于2020年8月经媒人介绍相识,后逐步建立恋爱关系,直至2021年,双方开始谈婚论嫁。原告相继向被告给付彩礼、三金等财物140001元。后被告拒绝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拒绝与原告共同生活,原告结婚目的无法实现,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博爱法院认为,原告以结婚为目的给付被告彩礼,现双方解除婚约,原告可以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本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在典礼仪式后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活,综合考虑双方过错、同居时间以及原告在典礼以后又另外给付被告用于同居生活花费的转账等因素,法院酌定被告应返还彩礼数额为112800元。
近年来,返还彩礼纠纷数量逐年增加,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的情况,该共同生活的事实不仅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也会对接受彩礼一方的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女性如果有过妊娠经历或生育子女等情况。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今年2月1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明确了在该种情形下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予以酌减返还彩礼。
法院判决后,王某某主动履行判决义务。
婚姻美满、家庭幸福是每个人的期盼,是天下父母的共同心愿,更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每个家庭都应尊重客观实际,根据自身家庭的实际情况“量力而行”破除陈规陋习、树立正确的嫁娶观,让爱情回归本心,让婚姻回归本质,抵制变相买卖婚姻,拒绝以彩礼达到敛财的目的,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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