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0年12月8日晚,张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轿车行驶至市区某路段时,发现公安机关正在前方设卡查纠酒驾。张某见状立即掉头逃逸,一辅警随即驾驶警车上前拦截,但张某拒绝停车并多次刮撞警车以及周边社会车辆。
张某逃至其家附近的地坪,本以为安全到家,回头发现李某等人仍紧追不舍。张某惊慌之下弃车步行逃跑,由于天黑路滑且饮酒后意识模糊,张某在慌乱中不慎摔入阴沟导致腿部受伤。
李某等人下车发现张某躺在沟里失去行动能力,便报警等待。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产生医药费等相关费用。2022年7月,汨罗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张某刑满释放后,认为李某等人的追车行为导致自己以为是交警执法而慌不择路下车逃跑,其掉入阴沟摔伤与李某等人的追车行为有因果关系,李某等人应对其受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于是张某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李某等人共同赔偿其因受伤产生的损失共计19万余元。
法院判决:汨罗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危险性和法律后果应具有足够的认知。张某酒后无证驾车,遇交警查酒驾后逃逸,置法律、他人安全和自身安全于不顾,相继与警车、社会车辆刮撞,下车后继续往光线不好的方向逃跑,在未受到任何外力作用的情况下摔倒受伤,故张某自己的行为是导致自身受伤的直接原因。
张某妨害公务的犯罪行为在与上前拦截的警车刮撞后,继续驾车逃逸时已构成。李某等人出于协助警察的目的驾车跟随正在逃逸的张某,且张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李某等人存在过错,不符合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的条件,故李某等人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
李某等人追张某前,张某妨害公务的行为已经完成,构成犯罪,犯罪行为已被及时发觉,李某等人可以立即将其扭送公安机关。李某等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人后敢于冒着各种风险,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是难能可贵的正义之举。本案中李某等人将热心、良善的内心价值追求外化于行动,为了追缉逃犯,不惧自身有可能因此遭受的麻烦和侵害,其参与追缉的行为有其正当性、合法性,是见义勇为的具体体现,是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作为司法机关,对于李某等人的行为应当予以保护和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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