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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以后,配偶是否应该向对方的父母尽赡养义务?

发布者:长沙邓普云律师|时间:2023年12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 |568人看过举报

答:根据《民法典》第26条、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可见,从法律规定而言,子女系老年人当然的赡养义务人,那除了子女,是否还有其他人负有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1074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所以,特定情形下,孙子女、外孙子女也会成为老年人的赡养义务人。那么,子女的配偶,是否为赡养义务人?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配偶并非对方父母法定的赡养义务人,但应当协助对方履行赡养义务。最常见的,子女尽赡养义务往往要动用相应的家庭资金,看望照顾老人亦需家人共同出力,显然都需要配偶一方的支持与配合。


在法律之外,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当今时代应予提倡的核心价值观念,女婿、儿媳对于岳父母、公婆,理应尽到晚辈的一份孝心。


在法律之内,对于尽到赡养责任的女婿、儿媳,在相关制度规定中亦加以认可。


《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可享有相应的继承权,亦是对其付出的一种肯定与鼓励。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的再婚与否不影响其对公婆、岳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只要其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法就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不因家庭关系发生变化而否认其获得的对公婆、岳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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