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韦先生(化名)和袁先生(化名)通过参加单身微信群相识,并线下多次参加微信群主组织的打牌、外出旅游等娱乐活动,双方较为熟悉。某日,袁先生将微信圈内其他群友拍摄的一张韦先生的照片制作成表情包,配上文字“花姑娘滴干活”,先后发布在双方共同所在的三个微信群里。
韦先生心生不悦,立即在群内表达不满,并且私信袁先生要求其立即停止该行为,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因对方无视其要求并拒绝道歉,韦先生将袁先生起诉至法院。
韦先生认为,袁先生编辑其肖像为表情包,并在多个群里发布,还添加“花姑娘滴干活”的文字,是侮辱行为,有损形象,韦先生无法接受并已经造成其精神上的困扰。
袁先生则辩称,两人原本关系比较密切,使用韦先生表情包主观上是好友间开玩笑,并无侮辱韦先生的本意;从其他群友的留言中,可以看出客观上也未造成韦先生社会评价的降低。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制作含原告肖像的表情包,并添加文字“花姑娘滴干活”。被告称该行为是朋友间开玩笑,从微信群内的前后聊天内容来看,虽未发现被告出于带有明显主观恶意而发布含原告肖像的表情包,但当开玩笑引起对方明显不适时,这个玩笑就已超过合理的限度了。
在原告已明确提出异议后,被告理应及时赔礼道歉并及时撤回已发布的表情包,但被告仍持无所谓的放任态度,实属不当。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限期将内含原告肖像的表情包删除,并向原告书面道歉。
律师提醒:朋友之间开玩笑时,应把握好“度”。一旦超过合理限度,就会导致对方的不适,这是对对方的不尊重,也可能构成侵害名誉权,侵权人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开玩笑”不能成为“免责金牌”。
互联网时代,名誉权等精神人格权易遭受侵害,其损害后果通常具有易扩散性和不可逆性。受害主体就侵权行为提出异议后,侵权人应及时更正或删除并主动道歉,将对受害主体名誉权的侵害降低到最低程度。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这在法律上被称为撤回权或更正权,是一种合法的自力救济权。本案中,袁先生将含有韦先生的表情包发布在微信群,且不顾及韦先生的制止,韦先生的自力救济途径无法实现,因此起诉至法院进行解决。
并非所有不当言论的发布者均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还应当运用因果关系对责任范围进行进一步的限制。比如网络言论的发布方式。如果信息发布者在多平台投放言论或是在特定平台重复言论,那就可以认定信息发布者具有传播的故意。该表情包在韦先生看来也是带有“侮辱嘲笑”意思的表情包,自己无法承受,并且在微信群传播侵害自己名誉权,因此应该向其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