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刘父、张母育有六女。2003年,刘父去世后,张母搬到了另一个村,自建3间平房居住。为照顾母亲起居,女儿小刘也在张母房屋旁修建了一间住房,与张母共同居住生活,并将自己的户口迁入同一户口本。
2017年,在几名村民的现场见证下,张母口述遗嘱,由村民代书,遗嘱载明:张母生前由小刘赡养,张母去世后一切财产归小刘所有,包括房屋、宅基地、田地等,其他任何人不得继承。2020年,张母去世。
2021年,因高速公路建设需要征收张母留下来的房产和土地,征收部门根据房屋现状,确定小刘是房产和土地的户主,向小刘支付房屋拆迁款、宅基地补偿款等共计50余万元。
其他五姐妹得知后,认为自己有法定继承权,对于这笔征地拆迁款也有分配权。在多次争吵未果后,五姐妹将小刘诉至法院,要求对征地拆迁补偿款和父母遗产进行分配。
判决结果: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父不是该村村民,在该村没有土地权益。房屋是刘父去世后由张母修建,被征收的房屋不具有刘父的遗产份额,即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应归张母和小刘所有。关于宅基地补偿款,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宅基地是按照农村户口进行分配,因张母与小刘在同一户口本上,张母去世,小刘作为户口内的家庭成员继续享有涉案宅基地,因此涉案拆迁款中宅基地补偿款归小刘个人所有,不能作为遗产分配。
关于张母的遗产,其已经在生前立下遗嘱全部由被告小刘继承,遗嘱合法有效,故张母的遗产应归被告小刘所有。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五姐妹的诉讼请求。五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分析:关于农村房屋和宅基地拆迁征收补偿款,一般包括一次性搬家费、拆迁奖励款、宅基地补偿款、房屋补偿款等项目,可大致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农村宅基地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农村房屋拆迁款不能简单的全部继承。
宅基地上的房屋的补偿应归属房屋权利人,法律规定地上房屋也可继承,因此该款项在权利人死亡后,可由继承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继承。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农村宅基地一般是指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按户计算。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时,宅基地仍是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由该户剩余成员共同所有,不存在继承问题。
本案中,张母在村里自建了3间平房,五名原告不能举证证实被这3间平房留有刘父的遗产份额,因此这3间平房的所有权归张母所有,属于张母的遗产,张母的遗嘱合法有效,应按照遗嘱依法处置。关于3间平房所占的宅基地,因宅基地是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张母过世后,户口中还有小刘,该户尚存,相应宅基地应由同户人员小刘继续享有使用权,在宅基地被征收后,土地征收款也应分配给小刘。
本案判决尊重了现行法律对农村宅基地的规定,实现了法律价值冲突的平衡与协调,公平公正地分配了被继承人的遗产,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与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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