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是否有祖父母或者是外祖父母协助抚养也是法官会参考的一个因素。现实生活中,由于父母都要工作,为了保障孩子一定的经济基础,如果一方有老人协助照顾孩子,比如负责孩子上学的接送、饮食等日常生活问题,无疑会增强法院对一方抚养优势的判断。
在日常生活中,祖父母或者是外祖父母一方通常也会向法院出具自己的意见书或者是出庭作证,陈述孩子从出生后都是由自己帮忙照顾的,并且之后也愿意继续帮助自己子女照顾孩子。
再者,父母是真的因为爱孩子才争取孩子的抚养权的。实务中,通常会存在一方内心其实不是真的想要抚养孩子,争夺抚养权只是为了多分夫妻共同财产,将孩子作为自己的筹码,一旦对方同意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做出让步,这一方立马就放弃孩子抚养权。
孩子不是父母的私人物品,更不能成为获得利益的工具。如果一方调解过程中这样的想法被法官内心确信的,那说明你不是真的想让孩子随你生活,最后也会真的失去孩子抚养权。
除了以上几个的关键因素外,双方的经济条件、文化程度、以及陪伴孩子的时间也是法院的考量因素,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一方曾经实施家庭暴力一般会被法院认为不利于抚养孩子的关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