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调解是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只有在调解无法合好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判决,而调解也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场参与调解,双方面对面的进行。因此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婚姻关系解除的,律师也是不能接受特别授权,而只能一般授权,出庭有当事人本人出庭。
离婚案件是以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作为判决依据的,如果被告不到庭的话,审判人员只听取原告一方的说辞的,是不能够全面的客观的去看夫妻双方的感情状况的。正是基于离婚案件的这种特殊性,要求被告作为当事人本人,原则上必须到庭。
那么被告不到庭应该怎么办呢?
一般而言,被告不到庭的情形是可以主要分为以下两种:一是被告下落不明,没有办法通知对方到庭的;二是虽然被告有明确的地址,并且也通知到了本人,但就是不出庭的。
如果对方确实是下落不明找不到无法出庭,法院可以公告送达,公告期60天,之后开庭根据现有材料可以解除婚姻关系,但是财产部分暂时不能处理,除非我们先走一个“宣告对方失踪或者死亡的特殊程序”,然后才能处理财产部分。
如果对方耍赖不愿意出庭的,法院经过两次送达之后还可以拘传,总之想办法让你出庭,或者沟通之后让对方说明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出具书面意见,根据书面意见缺席审判。
其实,在法院进行的离婚诉讼,我经常把它总结为“换了一个地方”解决问题,对方不愿意出庭,往往隐藏着一些他的利益诉求,大多数情况通过有效沟通,是可以说服对方好好的出庭来面对问题解决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