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离婚诉讼中,并不是只要有证据证明对方出轨,无过错方就会在财产分割时多分财产的,更加没有“净身出户”一说。
如果出示的证据仅能证明对方与异性言语暧昧,一般不会对夫妻财产分割产生影响;如果出示的证据仅能证明对方与异性偶尔发生性关系,法院在分割夫妻财产时会适当考虑照顾无过错方;只有出示的证据能证明对方出轨已经达到了与其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或者重婚的程度,法院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给出轨方,无过错方还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其次,出轨的录音录像证据,属于电子数据证据。对于这类证据,由于存在较大的被篡改的可能,而且录音录像有可能会侵犯他人隐私或者通过不合法的途径取得,所以对于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都有较为严格的要求:
第一,录音录像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第二,录音录像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即是否能够证明出轨的事实;
第三,录音录像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使用窃听设备获取的录音录像证据就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无效证据;
第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即是否存在伪造或者剪接后形成录音录像证据的情况。
通常录音都是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的,如果是与对方面对面沟通的时候,做的录音或者在电话沟通中做了录音,一般认为属于合法取得;如果在他人的住宅内、宾馆的客房内等私密场所内偷偷安置录音录像设备,所取得的录音录像证据一般认为属于非法取得,即使在法庭上出示,也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