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堕胎可要求男方赔偿吗
有这样一起同居纠纷案件,方某结识了比她大两岁的夏某,发展成为男女朋友。一年后开始了同居生活。期间,方某多次催促夏某领证结婚,但夏某均已“没钱”,“现在还不适合结婚”等理由推脱。
2010年方某偶然在人人网上看到夏某发布的婚纱照,知道了夏某要和别人结婚的消息,顿时感觉自己被夏某欺骗了。联想到同居五年里,自己曾为夏某打掉过三个孩子,对自己身心都造成了巨大的损害,现在自己还没有从阴影中走出来,而夏某已经潇洒地和别人结婚了,方某既痛苦又气愤。
于是方某随即起诉到法院,称自己曾经为夏某打过三次胎,医生曾经也警告过她和夏某,多次堕胎会严重影响方某日后的生育能力,在第三次发现怀孕时医生也告知,如果这胎不生下来的话,以后方某怀孕的机会可能非常小,但夏某以暂时不能要这个孩子为由,坚持让方某人工流产。方某认为夏某非常不负责任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身心健康,要求夏某补偿自己精神损失费3万元。
法院在审理这起同居纠纷案件中,方某拿出几次堕胎的相关证据,要求夏某赔偿。但夏某却认为,在和自己同居之前,就不排除方某可能有过堕胎,在和自己分手之后的半年中,方某也有可能和别人发生关系进行流产,方某把帐全算到自己头上,自己不能接受。而且医生在方某第一次为夏某打胎时就说以后会影响生育,但方某此后还是两次怀孕、两次堕胎,可见医生所说的会影响生育、可能会导致不孕等也是夸大其词,并不一定会导致方某日后生育方面的不良影响。
法官经过审理这起同居纠纷案件后认为,方某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自己生育能力已经收到了影响,且该影响和夏某让其三次打胎之间有直接的因果联系,且男女同居关系也不受法律保护,也并无任何堕胎造成精神损害的依据。但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情况,从道德层面出发,承办法官对夏某做了大量调解工作,最终夏某愿意补偿方某7000元,为自己曾经对方某造成的伤害“买单”,方某也表示接受这个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