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纠纷的思考(一)
去年有一个离婚纠纷案件,具体案件情况是这样的:女方是家庭主妇,没有工作,离婚的时候,孩子的抚养权是判给了女方。而男方是名牌大学毕业,年薪接近50万元,并且和自己的父母共同共有四套房子,两套是自己住,而另外的两套是用来收租金的。
但在一审离婚诉讼中,法官却只判决男方每月支付600的抚养费给女方,主要的原因仅仅在于男方此时没有工作。
实际上这样的事情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我也经常见到夫妻一方家里条件很好,但为了不给孩子抚养费从而辞掉了目前的工作的离婚纠纷案。如果是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是会按照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孩子的日常花销来进行判决的。
很明显,上海的生活,只靠600块钱一个月养一个孩子那是根本不可能的。所以新闻里的女士对判决不服,因此上诉了。
在二审期间的,法院认为,男方作为父亲,对自己的子女是具有一定的抚养义务的,并且现在还年轻,自己的学历条件很好,工作经历稳定,在辞职前是有不错的工作和一定薪水的;并且,一个月600元的抚养费是属于较低的消费水平的,并不能保证未成年孩子的健康成长,于是二审法院最终改判,判决男方每月支付孩子2000元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