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订的离婚协议一般是有效的,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等条件,即可以认定该合同对当事人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双方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双方出于真实的意愿,真实意思表示。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序良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以及债务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离婚协议中无效的约定:
(一)、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婚姻自由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权。离婚协议中约定一定期限内对方不得再婚的约定无效。
(二)、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禁止生育的条款,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故离婚协议中关于禁止生育的条款无效。
(三)、关于子女姓氏的强制性约定。离婚后,基于传统思想的考虑,对于子女的强制性变更或者不得变更的约定无效。
(四)、限制再婚后所生子女的继承权。继承权基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除以遗嘱的方式取消继承人的继承权或者法定的事由,无法限制继承权。
(五)、约定财产归属的财产属于无权处分的他人财产。夫妻双方只能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不得处分他人的财产,对他人的财产约定因无权处分属于无效危险,约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