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所面临的不仅有子女的抚养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分配问题,还有债务的处理分配问题,这些问题常常让双方当事人吵的面红耳赤。
夫妻存续期间所承担的共同债务,应当在离婚后共同偿还。夫妻共同的财产不能够偿还清的,或把财产各自所有,通过两个人协商商议清偿事宜。协商不行的,交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作为民法所调整的一部分,首先要遵循自愿原则。当事人双方若协商一致,则按双方意愿,进行债务的分配。其次,看该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支出,若债务为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不知情且未用于家庭生活,则其不承担该笔债务的偿还义务。债权人不能以此请求对方偿还债务,应由借款当事人自己承担偿还义务。
如果确定离婚,应明确了解夫妻间的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情况,同时避免对方为了争夺财产而进行虚假的财产变卖和虚假的债务借贷,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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