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01 案例直击
年过六旬的王老先生,就碰到了无合适法定赡养人的情况。他于1998年同妻子离异,之后也鲜少与儿子有来往。随着年岁增长,身体情况逐渐下滑,他愈发觉得生活难以自理。 为解决自己年老后的人身财产等事务问题,避免出现老无所养的窘境,王老先生与他的亲妹妹达成书面协议,由妹妹在自己失能时作为监护人,照顾其日常起居,并管理其财产事宜。 近日,王老先生因患精神疾病,思维模糊、生活无法自理,故王老先生的妹妹根据先前二人达成的协议向普陀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王老先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为监护人。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上海普陀法院第一时间受理了该案,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PART.02 立案指引 当我们在生活中遇到需要意定监护的情况时,应该如何向法院申请呢? 意定监护作为民事诉讼中特别程序的一类,有特殊的申请流程,请认真阅读。 申请主体——谁可以去法院申请意定监护? 申请人既可以是近亲属,也可以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管辖法院——去哪个法院申请? 宣告公民行为能力案件由被申请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材料——所需的诉讼材料,一次备齐就可以少跑一趟法院咯 01 申请书、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申请 申请书需明确宣告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写明事实和根据。根据法律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民事行为能力需进行鉴定。因此,当事人需同时提交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申请; 02 申请人的身份信息 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 03 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 需提交公安机构开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等户籍证明材料; 04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书面意定监护协议 由于意定监护打破了法定监护的亲属关系要求,故其必须有书面的意定监护协议为基础,方可具备申请意定监护的资格; 法官提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之时,可以选择公证。这不是强制的,但为了防止将来就意定监护协议的效力产生争议,最好的办法就是公证。 05 被申请人的病历材料 如残疾证复印件、医院诊断证明等; 06 其他 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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